本报讯(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杨方达)帮助警察抓人却惹了麻烦,怎么办?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为见义勇为的青年撑腰。
2020年12月8日晚,张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发现公安机关在前方设卡查纠酒驾。张某立即掉头逃逸,一辅警随即驾驶警车拦截,张某拒绝停车并多次剐撞警车以及周边社会车辆。双方行驶至另一路段时,引起李某、刘某等4人的注意,眼见警车落后于张某驾驶的轿车,出于协助追逃的目的,李某等人随即驾车对张某进行追缉。
张某逃至其家附近的地坪,本以为安全到家,回头发现李某等人仍紧追不舍,张某惊慌之下弃车步行逃跑。慌乱中摔入阴沟导致腿部受伤。
李某等人下车发现张某躺在沟里失去行动能力,便报警等待,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2022年7月21日,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两个月。
张某刑满释放后,认为自己掉入阴沟摔伤与李某等人有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等人共同赔偿其受伤产生的损失共计1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酒后无证驾车,遇交警查酒驾后逃逸,置法律、他人安全和自身安全于不顾,相继与警车、社会车辆剐撞,下车后继续往光线不好的方向逃跑。在未受到任何外力作用的情况下摔伤,其行为是导致自身受伤的直接原因。
张某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在与上前拦截的警车剐撞后,继续驾车逃逸时已构成。李某等人出于协助警察的目的驾车跟随正在逃逸的张某,且张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某等人存在过错,不符合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的条件,故李某等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本案中李某等人将热心、良善的内心价值追求外化于行动。为了追缉嫌疑人,不惧自身有可能因此遭受的麻烦和侵害,追缉行为有其正当性、合法性,是见义勇为的具体体现,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作为司法机关,对于李某等人的行为应当予以保护和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