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邓中明 刘丽辉)近日,郴州苏仙区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盗窃团伙作案。去年9月22日,苏仙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办案检察官走访联系企业发现一个盗窃团伙作案线索,遂向区公安分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区公安分局及时立案并开始侦查。
据悉,龙某伙同李某、唐某某利用收购某公司闲置设备工作时的便利,多次盗窃公司仓库堆放的电缆、铝板等,获利11万余元。通过多方工作,促使龙某、李某、唐某某认罪认罚并退赔,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6万余元。近日,龙某、李某、唐某某已分别被苏仙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至4年,并处罚金。
2012年,龙某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判刑4年两个月,2015年刑满释放。出狱后,龙某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生意,回归了正常生活。2023年9月,龙某带领工人李某、唐某某收购企业废旧设备,见企业仓库看管松懈,龙某等人乘无人之机多次盗窃含有贵金属的电缆、铝板后销赃。龙某系主犯,因有盗窃前科,被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