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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0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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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上班遇车祸 法治呵护半边天

  本报讯(通讯员 刘为 甘孟德)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女职工劳动纠纷案。依法判决某公司向吴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39.9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791.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359.72元。

  2019年2月,某公司聘用吴某做工,签订了3年的合同。2019年11月,吴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送往医院诊治。直至2020年7月,吴某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后,某公司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吴某受伤为工伤8级。其间,某公司未向吴某进行补偿。吴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养老保险公缴部分等。

  另查明,某公司为吴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吴某被扣除的房租、水电费、餐费加上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为2558.3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某公司对支付吴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39.93元无异议,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停工留薪期待遇,根据吴某伤情及住院情况,酌情认定其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这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某公司支付12791.9元。

  对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吴某伤残等级为8级及至吴某要求解除与某公司间的劳动关系时,其已年满53周岁不满55周岁,吴某8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0%的10个月本人工资,法院判决由某公司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359.72元。对于吴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养老保险公缴部分,因吴某未提供其自行缴纳养老保险金及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中应由用人单位缴纳部分的具体情况的相关证据,法院无法确定应由某公司承担的养老保险金的具体情况,故对吴某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在法定条件下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待遇属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同于基于劳动关系、支付劳动力商品的对价产生的劳动报酬,而是基于劳动者发生工伤伤害、与用人单位存在工伤保险关系而产生的特定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给付标准依据劳动鉴定机构评定的伤残等级。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各项法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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