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吐槽构成侵权法院判了
通讯员 符伶俐 黄媛
如今,微信朋友圈逐渐变成了人们分享日常生活、喜怒哀乐的主要平台之一。但朋友圈并非完全言论自由,不小心仍有可能造成侵权。近日,道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朋友圈发表言论吐槽而产生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侵权方向被侵权方公开道歉。
2023年2月,被告李某在原告某商铺办理会员卡并预定1个蛋糕,当天下午6时取走。当晚8时,李某向该商铺工作人员反映,蛋糕内的芒果发黑坏了。工作人员解释芒果会有氧化效果,水果成熟程度不一致,氧化时间也会不同,表示愿意赠送其20元蛋糕券。李某表示不接受,当晚向12315平台投诉,并在自己朋友圈发布文字吐槽“某某(商铺)蛋糕水果坏了,卖给顾客吃,理由一堆”,并配有显示该商铺名称的文字图片。该商铺发现后,认为被告李某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出具书面道歉声明,赔偿名誉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对商家虽具有监督权利,但其评论仍应当在一定限度内。基于自己的主观好恶对商品的口感、外观等进行评论,属于正当评论,但如果对商品质量进行评论,则需要尽到审慎义务。因为商品质量是否合格是属于客观事实,对商家的社会评价影响很大。
被告基于自己的主观判断便认定原告商铺产品质量不合格,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足以让人理解为商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被告已在12315平台投诉,在尚未得到处理结果的情况下,就在朋友圈发布涉及商品质量的评论。12315相关工作人员前往原告店内进行抽样验证,核实确实有现切芒果果肉氧化较快,氧化后呈现暗黑色的现象。工作人员当时与被告取得联系,告知结果,证明原告使用芒果没有质量问题。而被告未有其他证据证明原告使用的芒果存在质量问题,在朋友圈的评论构成侵权。
因被告微信朋友圈范围有限,言词没有侮辱性,对原告的名誉权虽然有影响但不明显,原告也无证据证明经营受到影响。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商铺出具书面道歉声明。
【法官说法】俗话说,顾客就是上帝。消费者对商家有监督权利,包括对商家提供的服务、产品进行评论的权利。商家对于如“差评”等不利于自己的评论应当有适当的容忍性,对产品进行评论并不必然构成侵权。但评论必须在一定限度内,即评论的内容基本属实,评论的用词、言语等在合理限度。如消费者使用侮辱性文字、图片,或虚构事实等,导致他人基于该评论而对商家产生负面评价,显然超出了限度。本案中,被告李某发现权益可能受到侵犯时立即通过合法途径维权的行为是值得提倡的,但其因气愤而在朋友圈公开发布关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这一不确定评论,将会对商家名声、口碑产生很大影响,故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