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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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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恶势力犯罪治理与防控之调查探究

    娄底市检察机关办案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材料。

  ■理论园地

  张尹 刘巧丽

  一、乡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

  (一)乡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特征。

  1.犯罪形态简单手段单一。

  区别于其他的恶势力犯罪,乡村恶势力的犯罪手段相对比较初级,犯罪行为多出现在高利贷放贷和讨债过程中,或农副产品、建筑建材和运输服务等初级产品服务的垄断中。一方面,城市内黑恶势力通常的枪支类犯罪和毒品类犯罪极少出现,也很少出现大规模火拼的场面,斗殴的工具基本是管制刀具。另一方面,乡村恶势力犯罪的呈现显性暴力和隐形软暴力相结合,以显性暴力为主要手段的形态特征。

  2.通常无保护伞。

  保护伞作为有组织犯罪里面一个特殊概念,通常出现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较为恶劣的恶势力犯罪中。但调查发现乡村恶势力犯罪中一般没有保护伞的存在。

  (二)乡村恶势力犯罪的人员特点。

  1.骨干成员大多有前科

  从已决案例中涉案成员的前科情况来看,骨干成员中有前科劣迹明显占到很大比例。原因有两个:一是社区矫正制度不够完善,使得很多前科劣迹人员无法有效融入社会,找到固定正当职业;二是乡村社会相对淳朴,前科劣迹人员本身具有一定的恶名,比较容易产生恶劣影响,并以此聚集大量社会闲散人员。

  2.职业分布集中。

  从职业情况上来看,在乡村恶势力犯罪组织成员中无业闲散人员和普通农民占全部的85%以上。这与乡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人员构成有关,这类犯罪组织主要就是由在村子里有恶名或势力的闲散人员,通过纠集无业闲散人员和部分有前科劣迹成员组成的。

  (三)乡村恶势力犯罪的组织特点。

  1.人员规模较小。

  根据L市现有已决案例分析,乡村恶势力犯罪团伙受到人民法院刑罚处罚的人员最多的是17人,最少的是4人。乡村的恶势力犯罪人员规模相对较小,处于一种初级发展阶段。

  2.户籍来源集中。

  从L市已决案例的犯罪人户籍信息分析,30个案例中涉案的150余名犯罪人基本上都是其犯罪地当地或邻近村镇的居民,极少出现外来人口。这是因为乡村恶势力案件的犯罪人多是以老乡、同学等关系组合起来的犯罪组织。

  3.活动区域狭小。

  乡村恶势力犯罪团伙的活动区域多集中在本地,有相对固定的范围。这一点与其人员构成本土化有关,仰仗于熟悉势力范围内情况的便利条件,借助本地宗族、家族等势力的保护,好勇斗狠,破坏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二、治理对策

  (一)重视线索挖掘。

  案件线索问题往往是困扰办案人员的首要问题,而治理犯罪的首要条件是发现犯罪,扩宽办案线索的来源。一是从长期信访案件和农村恶性案件中进行倒查和串联,寻找可能的黑恶势力线索;二是不定期走访乡村和打开门办案结合,要走到乡村去了解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真正的重视群众反映的意见;三是要将获得线索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对能够直接指向案件的或者有多条线索交叉的列入重点级别,对其他不够清晰的或者独立的线索要进行关注,同时注意保密。

  (二)建立联动的违法犯罪数据库。

  本着打小打早的刑事政策,为了能够更好的预防和打击犯罪。各办案机关可以建立联动的违法犯罪数据库,使用该数据库和相应软件自动比对犯罪嫌疑人与行政违法行为数据。对经常性进行某种或者某几种违法行为或者犯罪活动的当事人,要进行自动数据联查,清查是否存在稳定的同案犯,筛查是否存在不法组织。

  (三)本地调查与异地办案相结合。

  黑恶势力犯罪往往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容易采取软暴力威胁等方式干扰办案。因此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应当采取本地调查与异地办案相结合的办案模式,即收集本地或本行业中不特定主体的言词证据加以证实,再分级异地办理,兼顾效率和公平。

  (四)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乡镇农村社会属于熟人社会。恶势力团伙容易采取威胁家人,扰乱正常生活等措施干扰作证。因此要进一步有针对性的改革完善证人保护制度,一是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设置专门的证人保护计划,将公检法三机关的证人保护义务进行整合,依职权承担证人保护责任。二是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基金,专门负责保障证人保护计划经费和对证人因作证造成的损失的补偿。三是扩大黑恶势力案件中受保护证人和内容范围,应当从立法层面统一并扩大在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中的证人保护范围,适当扩展到证人近亲属和财产。

  三、防控对策

  (一)健全基层地区诉求表达通道。

  目前,问题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在部分地区缺乏行之有效的诉求表达渠道,作为我国现行重要的诉求表达渠道——信访制度运行并不尽如人意。其二部分地区存在有申诉渠道却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表现为对群众申诉案件不重视、不作为或是乱作为、处置不当的情况。对于以上两方面的问题,要同时修炼“招式”和“内功”。“招式”指的是通畅乡村地区诉求表达渠道。首先要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信访作为乡村群众信赖的表达渠道,应当更加有效的发挥作用。坚持基层问题在基层解决,坚持疏导问题和解决问题,尽量不积小案为大案;其次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职能,收集群众声音向各级人大表达民情。“内功”指的是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矛盾调解和线索收集队伍,把群众诉求当成打击恶势力犯罪的重点线索来源,同时做好保密工作,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基层政权组织运行模式。

  为了有效防控恶势力犯罪,在常态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农村基层政权组织运行模式需要进一步完善:其一加强基层政权组织的党建和监督工作,扎实推进基层农村地区的党建工作,发挥党员的基层骨干作用,杜绝宗族势力和黑恶势力破坏基层选举。

  (三)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当下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矫正机构的刑罚执行权能发挥不足,部分地区出现了只需要履行报道义务,无需承担矫正义务。这一现象使得刑罚的威慑力大大降低,导致前科劣迹人员失去了对法律应有的敬畏,加大了再犯风险。为了更有效的防控黑恶势力犯罪,应当从两方面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一是减少普通前科劣迹人员再犯。可以通过两方面的努力达到这一效果:其一要提升前科劣迹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采取线上课时与线下集中授课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学习,提高对法律的认知;其二帮助前科劣迹人员就业,促进其融入社会,可以通过与本地区劳动力需求旺盛的企业签订协议的方式,帮助前科劣迹人员就业。二是针对黑恶势力犯罪成员的区别化改造。按照犯罪标签理论的说法,一旦某人被贴上犯罪标签后会产生犯罪者自我认同感,逐步远离主流社会,加大再犯风险。因此,对于恶势力案件中一般参与者,应当采取谦抑的刑事处罚原则,帮助其脱离恶势力组织的影响,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注重帮扶,减少其犯罪人标签的影响。

  作者单位: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张尹)、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刘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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