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蔡晓晨 陈润)近日,由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谢某、林某涉嫌盗伐林木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浏阳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判决,3人因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两个月至1年10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判决3人限期补种树木,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损失10万余元,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今年3月,李某和谢某商量到附近的山上砍树卖钱,并邀集林某加入。3月至6月,3人在没有经过山主同意和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陆陆续续到山上砍伐杂树近20次,出售给附近木材加工厂,非法获利2.4万余元,3人平分。后因被附近居民察觉并举报,3人迫于压力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经评估和鉴定,3人盗伐的杂树活立木蓄积达到68.364立方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约10万余元。
审查案件时,检察官认为3人的行为不仅涉嫌盗伐林木罪,而且对林业资源、生态资源等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应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0月11日,浏阳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