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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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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作证的完善与推广
——新时代法治视野下的证人保护制度

    朱焓倾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我国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这一极具中国特色的改革中,完善证人保护制度、为证人营造良好的作证环境是实现庭前阅卷式审判到诉中庭审实质化转变的进程中的重要一环。这项工作对于推动依法治国总进程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朱焓倾

  1.新时代法治视野下隐蔽作证制度的法理基础

  (一)法律依据与保障

  2021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包括: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具体保护方式。事实上,上海一中院早在2007年11月启用证人后台作证系统时起,就陆续制定了多项保护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措施,并在《关于证人屏蔽作证系统使用规则(试行)》中明确了屏蔽作证系统的使用范围、启动程序、操作规程和有关技术保障等相关机制。这些法律和规则的出台,使得在实践中推广隐蔽作证制度成为可能。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刑事诉讼法作为宪法的“子法”,在人权保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法治社会中,每位公民都应当享有对最低限度的社会安全和法律安全的保障,其中“法律安全”可以取义为“权利安全”。刑事诉讼程序作为重要的人权保障机制,肩负着实现宪法构想、在权利与权力的冲突中保障权利实现的使命。

  在我国的刑事案件中,由于出庭作证者的社会安全不可避免地因为利害关系人的加害而受到威胁,导致证人不愿出庭、不敢出庭的现象成为司法常态。庭审中,证人通常以书面证言的方式代替当面出庭作证,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举证质证环节的实质性意义,使得证人证言失去原有功能,严重制约了庭审功能的发挥。

  对于我国现阶段发展的刑事诉讼程序而言,从司法层面加强人权保障至关重要。对于出庭作证者而言,只有将公权力保护制度贯彻于庭前、庭审和庭后的各个阶段,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证人害怕被报复的恐惧心理,从而提高证人出庭率。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不仅仅依赖于理论层面的规范和细化,更需要在实践层面进行创新和探索。隐蔽作证是一种融现代科技手段于诉讼程序的专门举措,旨在通过司法机关事前的主动作为,预防性地保护刑事案件中的证人,是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化的体现。

  2.上海市隐蔽作证司法实践概况

  为了更清晰地展现本市隐蔽作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本文将搜集到的四起案例的具体情况进行整理,并通过表格形式呈现如下(见附件)。

  通过对上述4则案件中隐蔽作证适用情况的梳理,发现本市隐蔽作证的司法实践具备以下主要特点:首先,突破了“罪名必须符合特定人身危险标准”的限制,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扩展至盗窃类案件,体现了法律的扩张适用;其次,一般目击证人和侦查人员均可成为隐蔽作证的适用对象;再次,采用了高度隐秘的作证方式:通过将证人进行物理隔离,并借助高科技设备进行面部屏蔽和声线修改,实现对证人身份信息的全面保护。

  3.刑事诉讼中隐蔽作证制度的价值

  (一)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彰显人权保障的价值导向

  直接言词原则要求审判法官亲自听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意见,通过庭审鉴别证言真伪,从而形成对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信。

  隐蔽作证制度中的证人通过技术手段与庭审现场进行直接连线,进行陈述证言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其作证效力与当庭作证效力相当。这样的作证方式既确保了证言的可采性,又有效保障了证人的隐私和生活安宁,反映出我国法律对人格利益的充分尊重和对人身安全的全面保护。

  (二)切实打消证人出庭顾虑,增强证人社会责任感

  长期以来,证人的一般保护仅为一种事后补救而非事前预防程序。审判结束后,司法机关往往忽视对证人的关注,缺乏主动采取保护措施的动力,为打击报复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此外,对于刑事案件的先天恐惧,以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结构是阻碍绝大多数证人出庭的原因。

  隐蔽作证制度的引入使得庭审中的证人与被告人在空间上实现相对隔离,这符合我国证人传统的作证心理,有助于打消证人出庭作证的顾虑。与此同时,该制度能强化证人的社会责任感,使他们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司法过程中。

  (三)推进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隐蔽作证制度的实施能够提升刑事案件中证人作证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一种安全、可靠的方式让大众了解案件的真相,从而增强公平正义的可感知性。在立法层面上,该制度的设立不会破坏现行诉讼法框架,对于维护我国立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没有任何负面影响。

  4.隐蔽作证制度在规范与实践层面的完善

  隐蔽作证制度是一项应用于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环节的新兴举措。近年来,全国各地的司法机关都在《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指导下积极进行探索。

  作为我国法治建设领先的城市之一,上海具备成为全国隐蔽作证制度推广试点的条件和能力。作为隐蔽作证制度的首创城市,上海有能力、有义务继续完善隐蔽作证制度,并为该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和应用贡献上海力量。

  (一)优化隐蔽作证启动流程,拓宽“职权保护”适用范围

  隐蔽作证程序原则上应由当事人或检察机关申请后启动,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官也可以依据个案需要行使职权启动该程序。然而,对于“例外情形”施加过多的要件限制可能导致证人无法意识到其享有受保护的权利,或因正处于威胁状态而无法获得适当的保护。

  因此,本人认为,人民法院应该积极关注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刑事案件中的证人,例如主动向证人提出保护建议,或在紧急情况下直接为其提供特别保护。这能使“以人为本”的制度设计理念得到更好的践行,有效提升司法机关的证人保护工作效果。

  (二)为不同保密级别的证人确定相应的屏蔽方式

  新时代法治建设聚焦科技创新与法治建设深度融合,要求全面推进“智慧法治”建设。随着隐蔽作证制度的推广,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可以提高证人保护的效果和精度,为证人在作证过程中提供更全面的保护和支持,同时也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在刑事案件中,证人的关键性通常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及证人面临危险的可能性成正比。针对涉及恐怖主义、黑社会和毒品等案件中的证人(卧底证人、污点证人尤其),应采取“完全隐蔽式”的保护措施,包括为证人提供全身物理遮挡、进行多次变声处理以确保证人的匿名性。除此之外,证人的口音、叙述中的用词习惯以及语音语调等因素都应均应纳入考虑范围。

  (三)建立证人身份暴露后的补救机制

  尽管隐蔽作证制度能够显著改善证人的安全状况,但在现实中仍会发生因证人身份暴露而遭受报复的案件。因此,隐蔽作证证人身份暴露后如何进行补救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境外在证人保护方面的先进经验值得借鉴。举例来说,葡萄牙、美国等国家针对面临高危险等级的证人通常采取以下补救措施:协助证人迁居到新城市生活、为证人建立新的档案和身份信息、在必要时提供整容手术资金等。相较于西方国家,我国在证人保护体制建设和司法资源的积累方面仍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但毫无疑问的是,建立证人身份暴露后的补救机制对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长远发展大有裨益。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21级学生,本科期间获国家级学科竞赛奖项10余项,曾担任市级创新训练项目负责人,2023年获上海市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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