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李红艳)日前,新田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罗某诉甲汽修店修理合同纠纷,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切实维护了涉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甲汽修店系一家经营汽车维修、汽车零配件销售等业务的店铺。2022年2月13日,罗某将本人所有的车辆开到甲汽修店更换机油。机油更换完毕,车辆仍然显示有故障码。该车被送至乙汽修维修中心维修,发现发动机里有一块铁片,导致车辆受损,不能启动。罗某认为掉进机油缸里的铁片系甲汽修店换机油时掉入,遂起诉要求甲汽修店给付车辆维修费89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主张车辆受损是因甲汽修店加机油操作失误所致。但罗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甲汽修店换机油的行为与涉案车辆发动机内存在铁片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罗某未提供证明车辆维修费为8900元的正式发票,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车辆折损费的具体金额。法院遂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新田法院积极主动探源问路,找准服务市场主体着力点,努力推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赋能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