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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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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01版②)

  事故发生时间正好在学校购买的校方责任保险期限内。小项住院治疗后,某保险公司理赔医疗费8383元、意外伤残金3500元。对于小项父母的其他诉求,学校认为已尽到义务,双方多次沟通未果。

  各方争议引发激烈辩论

  2022年6月15日,小项父亲向某仁来到龙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后,认为其家庭经济困难且属于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为其指派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秦鹏承办该案。

  秦鹏当即在向某仁在场的情况下,及时与小项沟通了解案件事实,分析案情,并告知诉讼风险。收集证据后,秦鹏拟定起诉状,起诉至县法院。要求小阳、小阳父母、龙山县某小学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小项各项损失共计23.31万元。

  2022年11月7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各方对于受援人受伤应当得到赔偿并无争议。但对于赔偿金额的认定,及赔偿责任的划分有分歧激烈辩论。小阳母亲认为,小阳是不小心伤到小项的,学校和小项监护人未及时通知其发生了事故,学校也没有第一时间及时送医治疗,学校和小项监护人都有责任。小阳父亲认为,其与小阳母亲已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小阳由母亲抚养,事故责任应由小阳母亲承担。

  学校认为,事故是意外发生的。事发时老师正在上课,没有注意到发生的事。事后及时将消息告知了小项监护人,尽到了管理职责。学校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如果学校在此事故中应该承担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则认为,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校方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案中校方不应当承担责任,且事发后立即通知了相应的监护人,不存在侵权责任中的过错。学校作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机构,更不应承担过度的责任。

  法院判定3方均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小阳与小项均属于已满10岁未满18岁的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小学生。小项在此次事件中无任何过错,应得到足额赔偿。小阳应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但学校未第一时间将伤者送医救治,小项监护人仅将其带到诊所查看,直到晚上7时许才送到专业医院诊治,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损伤程度。因此学校与监护人均存在过错。

  依据《民法典》第1173条、1200条相关规定,法院认定受援人的经济损失共计22.92万元,判定小阳承担50%的责任,学校承担35%的责任,小项监护人承担15%的责任。由小阳父母一次性支付10.66万元、某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6.86万元、龙山县某小学一次性支付受援人3500元。

  一审判决后,小阳父母、某保险公司均不服,向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5月9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小阳已经收到全部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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