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生态环境被判惩罚性赔偿
本报讯(通讯员 冯辉)8月9日,桂阳县检察院支持磋商的一起林业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生态损害修复金、惩罚性赔偿金等共计41万多元全部赔偿到位。
今年5月,县检察院接到线索,称郴州某风电有限责任公司某风电场非法占用农用地总面积达123.103亩。县检察院启动办案程序,指派第五检察(公益诉讼)部干警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员对案涉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经审查,县检察院及时启动支持磋商程序,全程参与见证赔偿磋商。并依法对赔偿协议内容进行审查,确保赔偿协议合法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8月8日,赔偿权利人桂阳县政府指定县林业局作为代表,就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惩罚性赔偿金、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了磋商。县检察院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就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磋商达成协议的积极意义以及磋商不成的法律后果等事项发表了意见。对赔偿义务人开展了释法说理,并对有关赔偿协议落实提出了具体要求。
经过磋商,涉案企业认识到了擅自变更施工地点导致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的严重损害。自愿承担责任并履行赔偿义务,同意按照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缴纳生态损害赔偿费用、惩罚性赔偿金、鉴定费用等共计41万余元。
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朱元清表示,该案顺利办理是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形成生态治理法治合力,进一步深化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强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