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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庭,双方就易某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易某进入该公司从事配送工作,虽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判断双方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不能只看签订合同的名称。其内容包含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明确双方当事人的主要劳动权利和义务,具备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程志响据理力争,《劳务合同》对易某每日最低接单量进行了不低于9单的约定,要求必须遵守第三方平台美团外卖的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
“由第三方平台按照完成的单量计件支付酬劳,实质是采用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申请人。”程志响表示,上述约定虽均涉及第三方平台美团外卖,但公司为第三方平台美团外卖的地区代理公司,该地区的外卖骑手均由公司管理,且易某不仅需遵守公司要求的接单时间、开早晚会,还需完成公司职员安排的其他日常工作,实质上公司对易某实施的是有效劳动管理。“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易某与公司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醴陵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采纳了程志响的代理意见,2022年10月21日作出裁决,确认易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不服裁决,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醴陵市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提供援助,经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公司又对一审判决不服,继续向株洲中院提起上诉。
今年3月24日,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易某被鉴定为7级伤残,已进入工伤理赔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