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某污水处理厂委托
运营单位伪造在线监控数据案
【案情介绍】
2023年3月22日,衡阳市生态环境部门收到“衡山县某污水处理厂存在涉嫌篡改、伪造在线监控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信息线索。市生态环境局连夜联合衡山分局和衡山县公安局赶赴现场开展执法调查。现场勘察发现,该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房内COD、氨氮、总磷、总氮4台在线分析仪进样软管插入矿泉水瓶装内自行配制的液体中,代替在线分析仪从该厂污水排放口所抽取的污水样品。经监测,该污水处理厂排放口外排废水COD浓度为138mg/L,氨氮浓度为28.8mg/L,总磷浓度为0.5 mg/L,总氮浓度为29.4mg/L;在线仪器显示COD浓度为23.86mg/L,氨氮浓度为4.922mg/L,总磷浓度为0.34mg/L,总氮浓度为15.55mg/L。经连夜突击审讯,该厂中控班长周某某承认用矿泉水瓶装处理达标的尾水供在线分析仪抽样,并将该情况向厂长王某某汇报,厂长王某某承认自己知情。
【查处情况】
经调查证实,该污水处理厂王某某、周某某实施了以废水稀释配制水样替代实际外排废水,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将该犯罪线索移送至县公安局。县公安局2023年3月31日予以刑事立案,刑事拘留两名涉案人员。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