伺机绑定亲情卡盗刷他人钱财
被告人获刑并被处罚金
本报讯(通讯员 何伦波 王亚云)近日,永兴县法院审结一起伺机绑定他人账号为亲情卡盗刷支付宝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21年11月3日,被告人朱某伙同朱某某(另案处理)在县教育局附近搭乘被害人陈某某的摩托车到三发市场。朱某、朱某某以手机不能付款为由,要陈某某加朱某为支付宝好友再付款,陈某某不会操作便将手机给朱某某操作。朱某某趁其不备将朱某的支付宝账号绑定为陈某某支付宝的亲情卡,随后盗刷了陈某某8700元。同年11月4日、11月24日,被告人朱某又伙同朱某某采用相同方式盗刷了李某国2500元、李某葵1968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法院根据本案事实、证据、犯罪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认罚缴罚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