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全民反诈在行动”集中宣传月重拳出击
发布5个反诈典型案例
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佳婧 通讯员 黄会峰
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民反诈在行动”集中宣传月,省高院发布5个反诈典型案例。(完整案例详见本报微信号)
大学生帮信犯罪获实刑
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系某职业学院学生,2021年4月起,二人的同学胡某某(另案处理)要求杨某某二人提供银行账户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并承诺给予报酬。杨某某、周某某办理并提供多张银行卡交予胡某某,并协助开通和绑定手机银行账户。经鉴定,有多笔涉诈资金转入二人提供的银行卡,其中杨某某的银行卡转入资金共计432万余元、转出431万余元;周某某的银行卡转入资金共计259万余元、转出258万余元。案发后,杨某某、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对杨某某、周某某分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在校学生参与帮信犯罪,往往是在实习、兼职过程中误入歧途,或因交友不慎在“朋友”“老乡”的引诱下出租、出售银行卡等。因此提醒在校学生要提高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暑假工”要仔细甄别,特别警惕不需要努力工作就有高额回报的所谓兼职,一旦沦为犯罪分子作案的“工具人”,不仅会承担法律的惩罚,还会给自己的升学、就业以及生活埋设障碍,代价巨大。
境外实施虚假投资理财诈骗
2020年6月,被告人邹某某、钟某、汤某某、邓某某受他人到缅甸从事“高薪”工作的诱惑,按照上线安排先后结伙偷渡国(边)境进入缅甸境内。同年8月,邹某某、钟某、汤某某、邓某某等人在缅甸某地参加境外诈骗犯罪团伙,从事针对境内居民实施“虚假投资理财”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邹某某、汤某某、邓某某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约6个月,钟某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约8个月。之后汤某某等人受国内劝返通告的影响,回国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钟某等4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4被告人出境之后参加境外诈骗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一年内出境在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均长达3个月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构成诈骗罪。因4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对邹某某等人以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至1年6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打着“高薪招聘”的幌子诱骗拉拢他人犯罪的骗术每天都在发生,切记只提“高薪”,对学历、专业不做要求的招聘,让你偷越国(边)境的务工招聘,大多都是诈骗。大家不要上当,避免掉入违法犯罪陷阱。
3人成立工作室倒卖微信号
2020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河南省新乡市某地成立专门倒卖微信号和开展“引流”的工作室,先后招募被告人张某栋、李某某加入。被告人在明知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作为中间商倒卖微信账号,赚取差价;还通过QQ、微信、快手等平台,发布虚假中奖、回馈等信息诱骗被害人加入专门的盗号群,方便不法分子进行盗号操作。张某某系该工作室成立者和纠集人,负责购得微信号后对外倒卖,张某栋负责检验购得的微信号是否能正常使用,李某某负责“引流”工作。经鉴定,该工作室被查获的“黑产链”微信号数量共计675个。经公安机关查明两起诈骗案中所使用的微信号系从该团伙流出。
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张某栋、李某某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张某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并处罚金;张某栋、李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两人的加入时间、认罪态度及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议,对张某栋、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和1年5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此外,还禁止张某栋、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快递、房产、教育培训、通信服务等行业中高频次接触核心用户个人信息的岗位工作,同时责令3人在判决生效后自行彻底删除所有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消除危险,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大家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要轻易向他人透露个人社交媒体账号及密码,不要随意添加陌生人为好友、加群聊,谨防个人信息泄露。要特别警惕网络上转发的各类需要填写个人信息的性格测试、运程预测等,这些往往是不法分子骗取个人信息的,一旦受骗应第一时间报警,最大限度保护个人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