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被罚款
本报讯(通讯员 王志 饶文星)近日,衡阳市石鼓区法院开出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该院首张逾期举证罚单。依法对被告丁某某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
石鼓区法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丁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告丁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今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丁某某未到庭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3月27日,丁某某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针对其逾期举证的行为,承办法官责令其说明理由,但其理由不能成立。法院认为,被告丁某某提供的证据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应予以采纳。但被告丁某某逾期举证的理由不成立,其行为导致法院多次开庭审理此案,浪费了司法资源,拖延了诉讼进程,增加了当事人诉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2条等规定,石鼓法院对被告丁某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被告丁某某接受了法官的批评教育,表示服从罚款决定并当场缴纳了罚款。
【法官释法】
在民事审判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履行举证义务。在审判实践中,逾期提供证据的情况时有发生,此类行为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