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侯赞 王好运)近日,邵东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粟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支付赔偿金222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粟某某在邵东经营一家便利店销售保健品,在明知货源不安全、不能保证食用安全的情况下,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先后4次购进“白糖”(FANTASD)“黄糖”(SPINACH)等保健食品共计110颗,以每颗30至60元不等的价格,对不特定人员销售70颗。销售金额共计2220元,获利1400余元。群众举报后,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邵东市公安局在粟某某店内查获“白糖”“黄糖”40颗,经检测均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他达拉非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粟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粟某某在对保健食品进货、销货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及销售记录等义务,在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明知保健食品来源可疑的情况下,仍购进非法添加他达拉非成分的保健食品,并向不特定人员销售,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