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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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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行政监管” 把好药品安全关

  “检察监督+行政监管” 把好药品安全关

  宁乡市检察院联合卫健局对连锁药店、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检查

  本报讯(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翔 通讯员 曹翀 罗亚莹)近日,宁乡市检察院联合宁乡市卫生健康局对全市在册经营的连锁药店、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消”字号抗(抑)菌制剂专项检查,发现某连锁药店内销售的“消”字号产品“狼和海峰狼毒抑菌乳膏”含有禁止添加的化学药品酮康唑,宁乡市检察院随即开展立案调查。

  据了解,“消”字号抗(抑)菌产品是一种能够直接接触人体完整皮肤或黏膜的制剂,具有一定的抑菌、杀菌作用,属于卫生消毒产品范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30条规定“消毒产品禁止使用抗生素、抗真菌药物、激素等物料”,而酮康唑属咪唑类抗真菌药物,系国家明令禁止在消毒产品内添加的物料。

  11月底,宁乡市检察院向宁乡市卫生健康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添加违禁成分的“消”字号问题药品全部下架销毁,并对该连锁药店销售违规添加化学药物的“消”字号产品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确保群众用药安全。同时开展跨区域司法协作,建议宁乡市卫生健康局将相关线索材料移送至该“消”字号问题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目前,宁乡市卫生健康局已责令宁乡区域内所有药店下架并召回相关产品。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民生利益无小事。下一步,宁乡市检察院将持续依法能动履职,定期开展“回头看”,对辖区内消毒产品的经营等情况进行进一步监督,避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流入市场,广泛宣传“消”字号产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加强与行政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以“我管”促“都管”的监管合力,及时排查“消”字号产品风险隐患,为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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