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邓颖)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对汪某要求张某对犬只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张某在平江县伍市镇青冲村建立了流浪狗收养基地,公益收养流浪狗。汪某得知该基地后将本案所涉名叫“小白”的金毛犬交由该基地收养,因基地条件有限,张某受汪某所托及认可,将“小白”寄养在它处。2020年6月至10月期间,汪某通过微信每月向张某支付300元,共计支付1500元,并备注该款为寄养费。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小白”在寄养处死亡,并被就地掩埋。
此后,汪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宠物犬死亡损失、寄养费用、狗粮费用、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犬只作为活物,生存需消耗食物、日用品等,汪某在半年时间内支付了1500元,张某陈述该款用于维系案涉犬只的日常生存符合实情,在汪某、张某对犬只寄养一事的权利义务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不能苛责公益收养流浪犬的张某承担过多的义务,张某仅应尽一般程度的照看义务。再者,汪某无证据证明张某在饲养案涉犬只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或有违约行为、无证据证明案涉犬只系非正常死亡、亦无证据证明案涉犬只的死亡与张某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汪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在全面考量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最终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