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韩爽
岳阳男子小泽驾车发生事故,维修车辆后发现4S店竟然虚报定损金额。近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消费欺诈案。
定损金额、维修项目货不对板
小泽在车辆驾驶中发生事故,致使车辆受损。因小泽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故保险公司安排小泽将车辆拖至4S店进行维修。车辆修好后,小泽通过手机APP查看保险公司审核后的理赔清单时发现定损金额为11800元,4S店实际有5项项目未维修却向保险公司进行了报损。于是,小泽拒绝对定损单签字确认,并向保险公司反映了情况,要求不要向4S店支付理赔款。
随后,小泽又联系4S店索要修车清单并质疑部分项目未修,但一直未与4S店协商一致。当小泽再次通过手机APP查看理赔清单时发现定损金额已被修改为9933元,且其中仍有部分项目未实际维修。
小泽认为4S店存在欺诈,应退回车辆未修理项目价款1519元以及支付3倍赔偿款,保险公司亦应将未维修款项1519元支付给自己,于是将保险公司与4S店诉至法院。
未受实际损失,一审驳回诉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4S店实际尚未向原告小泽收取该部分维修费1519元,被告保险公司也尚未向4S店支付该笔维修费,故原告小泽无权要求4S店和保险公司分别退还和支付1519元维修款项。被告4S店在未对原告小泽车辆进行相关项目维修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提交了该1519元项目在内的维修清单,实际上是故意向原告小泽等人告知虚假维修情况,虚增了维修项目,属于欺诈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因未受实际损失,不构成3倍赔偿的条件。于是判决驳回小泽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4S店3倍赔偿
小泽不服一审判决,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岳阳中院审理后认为,小泽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后交由4S店维修,4S店将涉案车辆维修完毕交付给小泽,因小泽在查看理赔清单时发现有5项未实际维修,故小泽并未向4S店支付车辆维修费,且保险公司亦未支付,故小泽要求4S店退还车辆未维修项目价款1519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4S店为小泽提供车辆修理服务后,在未对案涉项目进行维修的情况下,将其列入理赔清单,虚增服务价款1519元,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谎报用工用料、加收费用的行为,违背商业经营的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小泽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欺诈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同于传统民法理论的补偿性赔偿,该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惩罚而非填补损害,通过高额的经济惩罚制裁欺诈行为,从而达到威慑和预防的作用。虽然小泽、保险公司并未向4S店支付虚增的维修价款,但小泽和4S店之间的维修合同已经履行,且4S店已经将修复后的车辆交付给小泽,如果小泽在确认付款前未发现该部分虚增的维修项目,必然导致保险公司为此代为支出虚增费用,其损失必然发生。
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核损金额和理赔金额对小泽未来的保费并无影响,且小泽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保险公司与4S店存在欺诈的合意,故小泽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车辆未维修项目价款1519元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由4S店赔偿小泽4557元;驳回小泽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