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曾晶晶)微信聊天是大众社交的重要途径之一,但微信并非“法外之地”,当事人的言行仍受到道德与法律的约束,在微信上遭遇他人恶语相向,应如何维权?近日,长沙市望城区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侵犯案。
2022年4月,刘女士与徐某口头协商店铺转让事宜。之后,双方因为店铺转让合同细节产生争议,刘女士不想再转让店铺给徐某,并要求徐某返还《房屋租赁合同》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徐某以需作为维权证据为由拒绝。刘女士遂报警,经派出所警员处理,徐某在《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上面书写“仅限维权使用”。几日后,徐某陆续在4个百余人的零食批发群内对刘女士的店铺发布“店铺破烂”“后院一股脚臭味”等负面评述,双方因为合同纠纷彼此评论对方“人品差”“人品有问题”,徐某在微信群发布自己与刘女士熟人的聊天截图,内容包括该熟人称刘女士为“贱人”“有心机”等内容。
刘女士认为徐某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遂将徐某诉至望城区法院,要求徐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以微信群发布声明的方式为刘女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最终,法院判决徐某立即停止侵害刘女士名誉权的行为,要求徐某在发布不当言论的微信群向刘女士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