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刘瑶 陈凌云)12月12日,湖南首例提级管辖案件在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宣判。本案涉及场外配资合同这一新类型合同,对于如何界定场外配资合同是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等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邵阳中院经审理认为,曾某、李某与谢某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约定由曾某、李某提供资金并出借股票账户供谢某买卖股票,谢某按照固定的杠杆比例缴纳保证金,曾某、李某收取固定利率的年利息,曾某、李某既没有经营证券业务的资质,更没有证监会对经营融资融券的审查批准,该协议实质为场外配资合同,违反了《证券法》第120条第四款“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案涉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故对曾某、李某要求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本息的主张,不予支持。双方对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均存在过错,根据双方之间的过错程度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谢某应当返还曾某、李某除去所获利息、平仓后剩余款项后的实际损失。
本案系湖南首例提级管辖案件,属于辖区内新类型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是正式开启湖南4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后提级管辖程序适用全新探索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