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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0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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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联动共建环境资源保护朋友圈
——专访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党组书记、院长龚文启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龚文启

  多方联动共建

  环境资源保护朋友圈

  ——专访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党组书记、院长龚文启

  杨友林 黄卫红

  湖南法治报: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这一要求再次明确了新时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任务。那么,法院如何贯彻落实这一精神?

  龚文启: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作为司法机关,人民法院要自觉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布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胸怀“国之大者”,坚持人民至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系统保护,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强化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措施,依法严惩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保护。

  湖南法治报:近年来,永州两级法院有不少环境资源审判案例被评为全省乃至全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能否具体谈谈,这些案例是如何促进环境资源保护的?

  龚文启: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可以说,每一起案件都是一个生动的法治故事,记录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声音和绿色发展的时代脚步。比如,入选全国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的被告人廖某某等三人污染环境罪一案,被告人在地处湘江源头的蓝山开设选矿厂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法院通过刑罚手段依法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起到了很好的警示震慑作用,同时注重在保护中修复,在修复中保护。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判决污染环境责任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实际执行到位,有效落实了生态环境修复要求,较好实现了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惩治教育功能和环境资源民事审判的救济修复作用。

  湖南法治报:环境资源审判的关键是什么?

  龚文启:环境资源审判,除了通过刑罚威慑犯罪行为,让犯了的不敢再犯,让可能犯的不敢犯之外,最关键的就是对已经污染的环境进行修复,努力实现政治、法律、社会、生态四个效果统一。刑罚以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赔偿都只是手段,修复生态伤痕、保护生态环境、还原绿水青山才是最终目的。因此,法院在审判中一定要把环境修复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可判决责任人采取山体修复、补种复绿、劳务代偿、护林护鸟、增值放流、技改抵扣等方式履行修复责任。

  湖南法治报:环境保护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个社会化综合治理问题。那么,法院是如何融入到这个社会治理圈的?

  龚文启:近年来,永州两级法院坚持系统保护、综合治理,探索“惩处犯罪+修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模式,多方联动,搭建环境资源保护“朋友圈”,形成生态建设聚合力。一方面,法院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构建司法协作联动机制。比如,永州两级法院主动延伸触角,先后设立驻同级生态环境局、林业局、河长制办公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工作联络室”。另一方面,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以案促治,有针对性地向行政部门或企业发出司法建议并督促落实;以案普法,发挥法律专业宣讲优势,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机关“五进”活动,营造浓厚的社会环保大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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