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翔 通讯员 舒慧)每日甜言蜜语、嘘寒问暖,没几天就确立男女朋友关系……一不小心就会陷入犯罪分子精心设计的诈骗陷阱。近日,长沙市芙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孙某某诈骗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孙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6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
2020年,家住芙蓉区某小区的孙某某经常到被害人刘某母亲经营的炸串店吃饭,了解到刘某还未结婚,萌生以谈恋爱的名义骗取刘某钱财的想法。
2021年7月,孙某某主动添加了刘某为微信好友。为骗取钱财,孙某某以给刘某介绍对象为由,创建了另一个微信号,虚构“刘某凡”的身份与刘某相识。网上聊天中,“刘某凡”表示对刘某颇有好感,两人在第3天确立恋爱关系。
8月至10月,“刘某凡”多次主动与刘某谈婚论嫁,以索要订婚礼金、购买钻戒、改口费等理由骗取刘某钱财共计37万余元。刘某以为是天赐良缘,在情感急速升温过程中以及“刘某凡”的花言巧语攻势下没有丝毫犹豫,全部按要求付款。这期间,刘某多次提出想见面,“刘某凡”都以各种理由推脱。为了打消刘某的疑虑,孙某某在网上雇人充当“刘某凡”的父母与被害人父母见面。
另查明,孙某某在2020年10月,通过虚假转账或延时转账后撤回等手段,以兑钱、借钱急用周转等理由骗取另一被害人人民币12万余元。2022年1月又因诈骗罪、盗窃罪被判处与前罪诈骗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因其尚在哺乳期,判决刑罚尚未执行。
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6条,以诈骗罪提起公诉,且应当将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法院采纳公诉意见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