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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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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物业公司拒不退场 业委会起诉维权

  本报讯(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闫亚丽)合同已到期,物业公司却拒不退场,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就该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1日,临湘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临湘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20年8月1日止。合同到期后,该小区业委会没有进行换届选举,临湘某物业继续提供物业服务。2021年2月,该小区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第2届业主委员会。2021年6月,小区业委会公开招标物业服务企业,广东某物业公司中标,并与小区业委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2021年7月至8月,该小区业委会先后两次书面通知临湘某物业公司解除合同,要求其在2021年9月1日前进行物业移交工作,退出小区的物业管理。但临湘某物业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以小区新产生的业委会主体不适格为由,拒不退出小区的物业管理。

  法院认为,2020年8月1日,临湘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临湘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8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现原告临湘某小区业委会选聘了新物业管理公司,与其签订了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并且提前告知了临湘某物业公司解聘并撤场。在双方未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临湘某物业公司未作出回应的情况下,视为业主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自主选择权,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关系解除。解除时间为2021年11月1日。

  最终,法院判决临湘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临湘某物业公司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于2021年11月1日解除;物业公司应限期内立即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及物业服务所必须的相关资料交还给小区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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