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测绘面积谁说了算》追踪
法定职责岂能和稀泥
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曹国强
《商品房测绘面积谁说了算》9月29日在本报刊发后,郴州市苏仙区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称汇隆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尚怀频频来电:报道中涉案6个抵债门面前后有3个测绘面积,分别出自安仁县国土资源测绘队、湖南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华邦公司)委托省湘南地质勘察院、安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委托郴州市自然资源测绘队。
因为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的需要,作为原告的汇隆公司多次口头、书面申请将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确认房屋面积,但安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至今未予确认。
10月27日,记者来到安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该中心权籍调查股负责人凡国文告诉记者,不动产登记中心针对上述争议做了很多工作。
今年6月20日,安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委托郴州市自然资源测绘队“重新分摊计算,出具房产测绘报告”。同日,向郴州中院发《公函》,“建议贵院委托有房产测绘资格,并在允许范围内从事房产测绘的测绘公司进行复测”。8月1日,再向郴州中院发《工作联系函》,建议组织汇隆公司、华邦公司协商,或由两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重新测绘。8月29日,由安仁县自然资源局法制股负责人欧阳秋文主持,召开了汇隆公司、华邦公司、安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参加的协调会。
记者发现,安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所做的工作,并没有充分扎实履行法定职责,有和稀泥之嫌。
其一,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湖南省城市房屋产籍测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商品房测绘成果的认定主体是各级政府的房屋产权主管单位。安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系认定商品房测绘成果的主体单位,对案涉商品房测绘成果认定具有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
但安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向郴州中院所发《工作联系函》中,强调判别测绘成果不是其工作职责,迟迟未提供上述涉案门面的测绘面积。
其二,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作为不动产登记专业单位的安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显然具备判别商品房测绘成果的专业知识、方法、技能。
然而,今年8月1日,安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向郴州中院所发《工作联系函》中表明:“我不动产中心并不具备判别这两个测绘机构哪个计算方法正确的技能”。8月29日的协调会上,该局法制股负责人更振振有词:“自然资源局不具备从3家测绘成果择其一的专业与水平。”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法定职责必须为作为时代的要求,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我们所要建设的法治政府,职权法定。法律明确机关职权,其实也是赋予义务和责任,权责统一。这就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切实依法履职,真正做到为了人民,服务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