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曹国强
最近,郴州市苏仙区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称汇隆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尚怀来信咨询,商品房测绘面积究竟由谁说了算,由此产生的争议如何解决?
何尚怀告诉记者,汇隆公司和湖南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华邦公司)因为借贷关系形成诉讼。苏仙区法院和郴州中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020年6月判决华邦公司以位于安仁县八一中路八一华府A、B栋6个门面计面积722.75平方米,折价7227500元抵偿汇隆公司借款本息7227500元。
汇隆公司因另案执行异议的需要,2021年4月8日到安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取证时查询得知,在一审判决后安仁县国土资源测绘队2020年1月7日对案涉楼盘进行了竣工测绘。原一、二审判决的八一华府上述6个门面,实际竣工测绘面积仅为617.03平方 米,与判决认定该6个门面的面积722.75平方米相差105.72平方米。
汇隆公司申请再审。省高法2020年6月裁定郴州中院再审。
再审期间,苏仙区法院执行局通知汇隆公司,称华邦公司2021年6月聘请省湘南地质勘察院对八一华府A、B栋重新测绘,并提交《房产测绘技术报告书》,6个门面重测面积变成718.61平方米,比安仁县国土资源测绘队的测绘面积增加了101.58平方米。
后来,安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委托郴州市自然资源测绘队进行测绘。2022年7月,郴州市自然资源测绘队出具房产测绘报告书,认定上述6个门面面积为618.47平方米。
记者就此采访省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湖南省城市房屋产籍测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商品房测绘成果的认定主体是各级政府的房屋产权主管单位。
随后,记者采访了湖南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银龙。刘银龙解释,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湖南省城市房屋产籍测量管理暂行办法》第20条也规定,用于房地产管理的房屋产籍测量成果须经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验收或确认后,方可纳入房屋产籍档案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验收或确认的房屋产籍测量成果。对已经验收或确认的房屋产籍测量成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刘银龙还说,《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据此,上述6个门面的测绘面积的测量结果应由其辖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如果当事人对此结果还有异议,则可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进一步鉴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