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罗霞 通讯员 张度 赖春媚
现实生活中,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而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赔的情况时有发生。
桂东县沤江镇郭某红也遇到了这一情况。郭某红丈夫陈某明在工作中意外死亡,生前购买的10万意外伤害保险却被拒赔。
通过两次诉讼,郭某红在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最终获赔。
男子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拒赔
2020年4月19日19时许,陈某明在桂东县沤江镇一超市工作时突感身体不适,当郭某红和其女陈某赶到现场时,发现陈某明倒在地上,遂拨打120急救和110报警电话。
120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对陈某明进行心肺复苏后,告知陈某明已无生命体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与法医对现场与尸体进行勘验,结论为陈某明系工作中意外死亡,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
此前,陈某明在中华联合财保郴州支公司投保了“(中华)吉祥如意无忧激活卡”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2019年7月27日零时起至2020年7月26日24时止,其中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额为10万元。
故事故发生后,郭某红马上向该保险公司申报保险事故,并按要求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被保险人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报警案件登记表》《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资料。
令郭某红没想到的是,中华联合财保郴州支公司以各种理由口头拒绝理赔,且迟迟不向郭某红出具任何书面拒赔材料。走投无路的她,在村公共法律服务点的法律指引下,找到了桂东县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介入得到全部赔付
县法律援助中心在审查时发现,郭某红从事保安工作,收入微薄。15岁和20岁的两个孩子均在上学,家中还有年迈的公婆需要照顾,一大家子的重担现在都由郭某红一人扛着。
为此,工作人员当即为郭某红启动绿色通道,当场办完全部手续,并根据受援人的意愿指派了湖南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建丰承办该案。
胡建丰多次陪同郭某红与中华联合财保郴州支公司进行协调沟通。在他的指引下,郭某红拿到了本案起诉的关键证据,即该保险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 2020006的《拒赔通知书》中所注明缺少的关键材料。该通知书载明:“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材料(被保险人陈某明的死亡证明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申请的真实性,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
随即,胡建丰向桂东县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郭某红10万元。
本案的争议点,是该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本案的保险赔偿责任?围绕这一争议点,胡建丰据理力争。
在二审时,胡建丰指出,被告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依法应视为对原告方主张事实的认可。
本案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刑侦人员、法医第一时间对现场和尸体进行了勘验、检查,调查结论为“死者于工作中意外死亡”,公安机关依程序作出的结论,在无确切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效力。
中华联合财保郴州支公司在《拒赔通知书》中载明的拒赔理由是无法核实申请理赔材料的真实性,并非陈某明系猝死而免责,且该保险公司并未提交陈某明系非意外死亡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经桂东县人民法院和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开庭,法院支持了郭某红的全部诉讼请求,最终判决被告赔付原告保险赔偿金10万元。
目前,该案已经执行到位,郭某红得到了全额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