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罗丽芳)近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吴某(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今年2月,被告人吴某在明知龚某(另案处理)收集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在株洲市芦淞区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分行办理的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借给龚某使用。经查实,吴某提供给龚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自2月15日至3月1日的收入资金流水总额为211万余元。且在该卡大额资金转账时,吴某有刷脸验证的行为。2月21日,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刘某有被骗资金2.5万元转入该卡。
3月10日,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系怀孕妇女,依法对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