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龚亦芬)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典型的损害营商环境的案件,该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上半年,被告人孟某某以地处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桐子岭村的湖南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制作红砖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影响其正常生活为由,多次向所在村委反映情况,并因此与该公司负责人发生争执。2021年5月12日20时许,孟某某窜入该公司脱硫风机控制室,动手关闭室内风机电闸,致使砖窑内排风循环无法正常运行,窑内气温急剧升高,最终导致送热风机烧毁及当时正在烧制的153210块烧结普通砖因外部因素导致制作后的成品检验不合格。经益阳市赫山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湖南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损失共计达56290元。
2021年12月23日10时,被告人孟某某在桐子岭村村委楼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出于泄愤报复的目的,通过毁坏机器设备的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赫山区法院以被告人孟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