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翔 见习记者 廖悠悠 通讯员 梁妍 李珺) 近日,由永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训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一案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也是永兴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
今年4月,刘某训乘坐从马田镇至悦来镇的公交车出行。当车行至马田镇将军街时,司机史某停车几分钟让一名乘客下车购买物品,刘某训对司机的行为有意见,便从后排走到驾驶位找史某理论,司机史某并未理会。刘某训不满司机史某的态度,便徒手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所幸史某及时踩住刹车,才未造成严重后果。 5月12日,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刘某训妨害安全驾驶罪提起公诉。虽然刘某训自动投案,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但此种行为对公共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检察官提出了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5月27日,永兴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检察官提醒:妨害安全驾驶罪是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的一项罪名。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定义更明确,量刑起点更低,只要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就有可能入刑。该法明确规定:对行驶中的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作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危及公共安全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