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我是国企退休干部,中年丧偶后就一直没有再婚。2010年,儿子小张结婚后与我分居。我经同事介绍认识了胡某,相处了几个月后,我觉得与她非常投缘并决定结婚。与儿子商量后遭到强烈反对。儿子认为胡某是看中了我国企退休干部的身份,且有房有积蓄。他表示,如果我执意再婚,将不承担赡养义务。我认为自己辛苦养育儿子,他应该对我尽赡养义务。那么,他能否以我再婚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律师回复: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父母的婚姻关系虽然变化,但是父母子女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子女不能以父母再婚为由而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本案中,你再婚是自己的婚姻权利,儿子不得干涉,赡养义务并不会因张某再婚而终止。
此外,针对老年人再婚高发的财产纠纷,建议老年人结婚时最好能做婚前财产公证,明确老年人再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合法处分个人遗产;老年人选择再婚时,双方还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财产的归属与去世后的继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