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许东旭)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没收其违法所得3万7千元,上缴国库。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与殷某、李某等人在岳阳县某村租用土地开办建材公司,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以下简称同意书)的情况下占用林地1.5亩,被岳阳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后因建材公司无法办理用地手续,陈某等人解除合伙关系。由于陈某发现该片土地砂石含量较高,遂在未办理同意书的情况下,于2020年下半年至次年6月期间在该地采挖土方,破坏了该处土地表土层和原始林木。2021年12月初,陈某得知另一处土地砂石含量较好,于是租下此处山林,并在未办理同意书的情况下,在该处采挖土方。
经鉴定,陈某在本案案涉两处占用林地面积共13.53亩,地类为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森林类别为公益林,山体原有地貌均已发生变化,原有土层不复存在,原有植被已严重破坏。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