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李翔 见习记者 廖悠悠 通讯员 贺秋华)近日,由长沙市芙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某某、张某故意伤害案,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及被告人张某有犯罪前科的情节,结合其2人的认罪态度,法院一审认定徐某某、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和有期徒刑8个月,两人为自己的冲动行为埋了单。
2020年9月2日凌晨,周某和妻子倪某邀请杨某、解某、彭某某、被告人张某来到长沙市芙蓉区某KTV唱歌。在唱歌期间,倪某告诉丈夫,KTV经理徐某某对其表现亲密。周某遂找徐某某理论,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但被在场其他人员拉开。后因KTV经营者一方拦住不让周某一方离开,双方再次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张某持破碎的瓷片将KTV经营者一方的余某某的左手手臂划伤(经鉴定为轻伤2级),徐某某持两把水果刀追砍周某,造成周某全身多处裂创伤(经鉴定为轻伤1级)。2021年4月,被告人张某被民警抓获,并赔偿被害人余某某8万元,取得其谅解。2021年5月,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
【检察官提醒】“打架成本高,动武要三思”。打架泄愤解决不了任何问题,遇到冲突或者纠纷,要做到三思而后行,如果不能控制好自己的行为和情绪,造成严重后果,只能像本案中的两名被告人自食苦果。《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