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女士:2020年8月10日,我入职某汽车销售公司,双方约定试用期两个月,填写了《入职申请登记表》。入职8天后,我因背痛请病假检查。8月20日请假进行心脏检查,31日又请假去中医院门诊治疗,9月1日-7日两次递交《员工请假单》,申请9月8日至11日休病假,11日后未再回岗。10月11日,我收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我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公司录用标准。请问,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回复:你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因自身的身体健康状况不能满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不能提供用人单位对持续的、有效的劳动力付出的期待和要求。试用期内频繁的诊疗情况,反映出你不具备能够适应公司安排的正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的身体条件,不能满足公司的期待和要求。根据《劳动法》第25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之规定,该公司于试用期结束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亦并无不当。所以,公司在试用期满后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