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心!法官驱车两百多公里促调解
本报讯(通讯员 黄卫红)近日,一辆载着法官和调解员的警车驶入江华瑶族自治县的瑶山深处。警车驶入村口,就见姚老伯已在此等候。法官此行的目的是调解姚老伯与镇上一木器工艺厂老板邓某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姚老伯在被告邓某的工厂工作时摔伤,住院治疗36天,经鉴定为腰部外伤轻伤二级、构成十级伤残;右腕外伤轻伤一级、构成十级伤残。随后,姚老伯对邓某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除抵扣先行垫付的医疗费用11128元外,再赔偿姚老伯44263.98元。被告邓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官李飞及人民调解员何云通过电话方式对双方多次进行调解沟通。虽前期电话调解未能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对赔偿额度预期差距不大,李飞决定开庭审理前再组织一次调解。
了解到姚老伯已经67岁,年事已高,居住在偏远山镇,交通不便,且伤后未痊愈腿脚不利索,子女在外务工,来法院有诸多不便。承办法官和调解员决定到当事人双方生活、生产的地方开展调解工作。
法官一行在查看姚老伯摔伤地所在的工厂时,发现加工材料堆放不规范,高度过高,没有添置必要的安全措施,存在过错。而姚老伯在做工过程中,因其操作不当受伤,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在反复明法析理中,双方对于各自的过错和赔偿额度达成了共识。
“法官,我的工厂目前正是生产阶段,资金投入较多,货款暂未回笼,一下无力支付4万元的赔偿。可否请你们做做姚老伯的工作,赔偿款支付宽限几个月?”邓某面露难色,向法官请求帮助。
随后,法官和调解员又再次到姚老伯家中,将工厂存在的困难告知姚老伯。
“老伯,您放心,邓某跟我们表了态,一定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时间按期支付赔偿款,不需要法院强制执行。工厂也有工厂的难处,咱们就给他点时间。您看成吗?”
“成!你们大老远翻山越岭来到我家门口,就冲这份诚意,我相信你们。”姚老伯重重地点了点头。
终于,双方心平气和地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