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余如意)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2019年11月20日,钟某3兄弟将自家8层的房屋建设工程包给余某,2020年4月,余某雇请单某从事砌砖工作。同年5月,单某务工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出院后,经鉴定为9级伤残,花费医疗费用预计18000元。各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单某将钟某3兄弟、余某起诉至法院,请求4名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余某与单某形成劳务关系,单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余某作为接受劳务方,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安全监管责任,应当承担与之过错相当的责任。钟某等3人作为房主,在挑选承包人时,未了解余某是否有相应建房资质,应当承担选任过错责任。单某作为一名有建筑工作经验的成年人,在经过通风口时忽视自身安全,其本身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原因力大小,判决余某对单某此次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钟某3兄弟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单某自行承担25%的责任。
法院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