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周敏 法制周报·新湖南见习记者 蒋文娟)近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张某某(化名)驾车将其前妻李某某(化名)撞至重伤,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87798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2021年7月离婚。离婚后,双方因经济纠纷多次争吵。同年8月30日14时许,张某某让李某某前往永定区某小区附近的二手车行卖掉小车。当李某某及其母亲到小区对面公交站台,张某某驾驶小车停在该公交站台旁一货车车尾后,要求李某某走过人行斑马线前往对面小区。当李某某与母亲行走至斑马线上时,张某某驾驶小车以41KM/H的速度加速撞向李某某,致李某某骨盆骨折等多处损伤,评定为1处重伤二级,1处轻伤二级。后张某某迅速驾车逃离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在公共场合使用凶器报复伤害他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依法酌定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