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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1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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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消防重拳整治安全违法行为

  监督执法人员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检查。

  编者按:为进一步扎实推进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增强社会单位及公众火灾防范意识,消除火灾隐患,全力维护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全面开展常态化火灾隐患媒体曝光行动。

  邵阳开展违法占用消防通道行为排查整治

  本报讯(通讯员 唐海明)为警示群众自觉保持“消防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惩治“占用消防车通道”行为,今年以来,邵阳市各级消防救援部门同步出击、高压执法,通过处罚、告知等形式震慑消防违法行为。

  1月25日,武冈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对百事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冈分公司管理的位于武冈市乐洋路1号东门旺角购物广场1栋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购物广场1栋疏散通道被占用,堆放大量杂物。涉嫌违反了《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大队给予邵东县百事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冈分公司罚款5500元的处罚。

  2月10日,大祥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在辖区住宅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一小车违法占用消防车通道,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张贴电子告知单,责令其立即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违停车主下发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违停车主罚款100元的处罚。

  2月15日下午,邵东市消防救援大队接到辖区某小区物业的投诉称:有人将车停于小区地下车库的消防车通道已十余天,车主一直无法联系。接到投诉后,大队立即派出监督员前往核查处理。该车停在小区门口消防车通道上,导致消防车无法进入小区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对该车主进行批评教育,现场对其下达当场处罚决定。

  针对发现的问题,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要求物业管理人员联系车主立即现场移车,对违规占道的车主和物业管理人员进行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和警告,使其充分认识到占用和堵塞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

  2月23日,新邵县消防救援大队到辖区住宅小区开展“生命通道”安全隐患大排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世纪豪庭小区1单元楼内楼梯口堆放杂物,小区消防车通道停放私家车。执法人员立即联系物业找到业主,要求立即整改,并进行警示教育。业主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场进行了整改,表示以后不再乱堆杂物、乱停车、堵塞“生命通道”。

  每到一处,消防执法人员都要求小区物业或单位广泛宣传消防通道的重要性,同时面对面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切实清除占用、堵塞、封闭“生命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

  双清消防开展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本报讯(通讯员 王东红)3月14日,双清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辖区集中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检查人员先后深入消防器材售卖处和使用单位,对是否具有经营执照、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等资料进行仔细查看;随后,严格按照消防产品执行标准以及《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重点对灭火器、疏散指示应急照明灯、水枪水带、独立烟感等消防产品进行检查;检查人员现场指导大家识别真伪消防产品的方法,就如何辨识不合格消防产品进行了宣传讲解。

  此次检查过程中,共发现水带水枪、灭火器、应急照明灯、防火门等100余件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检查组现场进行了现场扣押。然后进行了集中销毁。

  邵阳县消防开展“3·15”消防产品专项检查

  本报讯(通讯员 彭超)3月9日,邵阳县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辖区消防产品销售、使用领域开展了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检查。

  每到一处,检查人员都严格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要求,重点对消防应急灯具、灭火器、应急疏散标志、水枪、水带等消防产品是否具有相关的市场准入许可证,是否具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防伪标记、身份标识等进行了细致地检查,尤其对纳入3C认证的消防产品着重检查了其是否取得国家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的强制认证证书,有无检验合格证、产品准入标示以及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生产日期、结构、性能参数等进行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当场下发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要求相关单位更换存在质量问题的消防产品,确保消防产品完好有效。

  此外,检查人员现场讲解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中常见的部分消防产品判定标准及判别方法,手把手指导其辨别假冒伪劣产品,并要求各场所负责人强化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做好日常火灾隐患的自查自纠,杜绝消防产品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现象,确保场所消防安全。

  医院消防设施存在故障被罚

  本报讯(通讯员 黄春林)2月21日,新宁县崀山医院有限公司因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被新宁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给予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督促整改。

  此前,大队消防监督员在双随机检查中发现,新宁县崀山医院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了《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大队依法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对其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强调消防安全的重要性,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11000元的处罚。

  疏散通道成杂物间  超市员工被处罚

  本报讯(通讯员 张卿)2月25日,隆回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一员工将杂物堆积在楼梯间,堵塞了疏散通道并遮挡消火栓。

  发现情况后,消防执法人员当场制止并责令立即改正,同时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员工予以当场警告处罚。

  商铺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被责令停业

  本报讯(通讯员 袁成)近日,北塔区某商铺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被处罚,北塔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商铺做出责令停业并处罚款的处罚。

  1月,大队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北塔区某商铺三区相连的7个门面均为四季鲜果汇商铺,该商铺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涉嫌违反《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经过详细地调查取证,该商铺上述违法行为属实。3月8日,经集体议案,北塔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商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01万元。

  酒店消火栓无水被立案处罚

  本报讯(通讯员 陈展 )2月22日,双清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酒店检查时,发现该酒店1楼大厅室内消火栓损坏、无水。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当场填发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场所负责人按要求整改存在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并进行立案调查。

  该酒店的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立案的同时,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结合该单位实际情况,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了教育,讲明了消防设施被损坏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使其进一步增强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

  酒吧未经消防许可擅自营业被罚

  本报讯(通讯员 梁晓珍)近日,绥宁县消防救援大队在检查辖区某酒吧时,发现该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该场所属于公众聚集场所,一旦遇有火灾,后果不堪设想。其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经调查取证后,现决定给予该酒吧罚款人民币3.5万元整的处罚。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到处罚后表示,将安排专人申报消防安全资料,同时严格落实各类消防安全措施,组织人员展开消防巡查,切实保障内部消防安全,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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