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曾志强)日前,一些不法分子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虚假低价购物信息,骗取网友汇款购买。近日,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朱某某诈骗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朱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朱某某去年12月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则某名牌“熊猫”款运动鞋的销售广告。被害人高某某在朋友圈浏览该广告后,遂联系朱某某,朱某某承诺在收钱后16天内发货。高某某转款后,朱某某并未按照约定给高某某发货。后朱某某主动投案。案发后,朱某某已退赔被害人1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检察官提醒】互联网时代信息纷繁复杂,大家应提高警惕,避免上当被骗遭受财产损失。《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