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郭秀峰)3月1日下午,醴陵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人民法院、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工作人员,在醴陵市船湾镇德兴桥下码头举行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增殖放流活动。
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7月26日,违法行为人杨某、刘某、杨某某等人禁渔期间多次携带禁用的电捕鱼工具,在醴陵市境内的渌江河支流铁河内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捕鱼约305.05公斤,被刑事立案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醴陵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杨某等3人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导致该河段的渔业资源及水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3月1日下午,杨某等3人与到场的市检察院、法院、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一起,将3人共同筹资购买的6万余尾鱼苗放入铁河中。增殖放流活动现场,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罗月虹还向在场群众进行了公益诉讼以案释法,分析了禁渔期电捕鱼对水生态的危害,呼吁大家共同携起手来做守护渌江母亲河的践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