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年假权利 应知道这些事
当劳动者主张带薪年休假的权利时,总有一些用人单位这样回答其提出的疑问:你未主动提出休年休假,等于自动放弃!在别的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能作为本公司计算年休假的依据!这些回答正确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未提出休年假申请
不等于自动放弃
【案例】在一家公司连续工作两年的钟女士,虽多次想过休年休假,但考虑公司生意火爆,担心给公司带来不便,便一直没有提出休假申请。可是,当钟女士要求支付未休5天年休假期间的3倍工资时,被公司一口拒绝,理由是公司没义务给钟女士放假,其没有向公司要求休假等于自动放弃。
【点评】公司必须向钟女士支付未休年假期间的3倍工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即年休假并非只有职工提出才能启动,在职工没有提出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应主动安排,更不能视为自动放弃。否则,用人单位必须依据该办法第10条规定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更换新工作单位,
应休假年限累计计算
【案例】在一家单位工作10年之后,袁女士因多种原因提出离职,并重新到另外一家公司任职。到公司工作两个多月,袁女士提出休10天年休假的申请,被公司拒绝。公司的理由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袁女士在本公司的工作时间不到1个季度,故只能给予5天的年休假时间。
【点评】袁女士有权享有10天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因此,即使劳动者更换了用人单位,计算年休假的时间也应当与原工作单位的时间进行累计,其在原单位当年已休过部分年休假的,在新单位仍可继续,只不过需要折算。即在新单位当年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据《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