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李拥军 孟桂芝)父亲去世后,他欲将继母逐出家门,近日,湘阴县法院判决:继母享有房屋居住权。
蒋某的父亲在与蒋某的生母离婚后与程某再婚,蒋某随生母生活。蒋某的爷爷在湘阴县有一处住房,该房屋由蒋某的父亲和程某共同居住。2007年,蒋某的爷爷书写一份遗嘱,对前述房产作出安排:所有权归蒋某,蒋某的父亲和程某可永久性居住。2016年,蒋某的爷爷将前述房产赠与蒋某,并变更登记至蒋某名下。2017年,蒋某的父亲担心自己去世后程某居住无保障,要求蒋某在蒋某爷爷书写的遗嘱上添写一句话:保证父亲和继母在有生之年可以居住房屋。2018年,蒋某的父亲病逝,程某继续在前述房屋中居住并照料蒋某的爷爷。2019年,蒋某的爷爷去世。2021年,蒋某诉至法院,要求程某交还房屋并赔偿损失。
法院查明,案涉房屋原产权人(即蒋某的爷爷)的遗嘱已载明程某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益,在蒋某的爷爷将房屋赠与蒋某后,蒋某作为新产权人也在遗嘱上签字确认程某有生之年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益。在蒋某的爷爷及蒋某确立程某居住权益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未生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程某作为蒋某的继母,与蒋某的父亲结婚多年,现年老丧偶,保障其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居住权益符合《民法典》增设居住权的精神,有助于弘扬诚信、尊老爱老的社会美德。因此,湘阴法院认定该案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确定程某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
湘阴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后,蒋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期,岳阳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