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胡波)认为怀化某公司生产的“新某康调味芝麻油”包装、装潢摹仿长康香芝麻调味油的包装、装潢,湖南省长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康公司”)将该公司及相关销售商起诉至法院。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怀化某公司生产的“新某康调味芝麻油”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并销毁库存、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该案最主要的争议焦点及难点在于怀化某公司生产的新某康调味芝麻油与长康香芝麻调味油的红色包装、装潢是否构成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法院认为,由于长康芝麻油红黄色包装、装潢由原告最先使用在芝麻油产品上,并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原告形成非常紧密的联系,已具有显著的整体形象,能够达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认定原告对长康芝麻油产品的包装、装潢享有权益,本案被控侵权商品包装、装潢与长康香芝麻调味油包装、装潢构成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认定怀化某公司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