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黄进东)在离婚诉讼中,男子发现孩子并非亲生,于是向法院主张返还抚养费和离婚损害赔偿。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太和法庭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袁某和雷某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开始同居生活,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个儿子。2020年,双方感情破裂分居。2021年,袁某向法院诉请离婚。诉讼过程中,雷某提供DNA检验报告书主张儿子是袁某婚内与他人生育的,并据此要求返还其已支付的儿子的抚养费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儿子并非雷某的亲生儿子,雷某不具有抚养非其亲生儿子的法定义务;袁某作为儿子的生母,负有无条件的法定扶养义务,故袁某应返还雷某已支付的抚养费。此外,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隐瞒实情生下小孩,其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其行为给雷某的心灵、感情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综合损害后果严重程度、袁某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酌定支持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法院判决袁某需返还抚养费3万元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给雷某。
法官释法:欺诈性抚养,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明知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诈方式使得另一方误以为是婚生子女并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及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规定。欺诈性抚养对夫妻间忠实义务带来冲击,不仅损害了受欺诈方的感情,造成婚姻家庭关系的破裂,破坏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更重要的是让受欺诈方要承受熟人社会带来的巨大舆论压力,法院通过判令欺诈方向受欺诈方返还抚养费并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引导广大群众提倡“和谐”“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杜绝欺诈性抚养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