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邹家韶)近日,祁东县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超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汪某金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被告人李某超为了获取不当利益,在得知贩卖银行卡可以获利之后,前往银行办理了两张银行卡,并新办了两张电话卡绑定该两张银行卡,开通网上银行,连同密码、U盾、身份证信息一并交给上线,获利3000元。被告人李某超应上线邀约以1000元1套的价格先后找到被告人汪某金、肖某山(另案处理),从被告人汪某金手中购买了两套银行卡,从肖某山手中购买了1套银行卡。被告人汪某金见有利可图,遂介绍彭某(另案处理)贩卖了两套银行卡给李某超。经查,被告人李某超的上述两张银行卡共计流入违法犯罪资金26.5万元,其中银行卡账户收到陈某才5000元转账。被告人汪某金出售的银行卡内入账达218万余元,其中收到刘某英等8人受骗资金84.9万余元;肖某山出售的银行卡内入账19万余元,其中收到雷某兰受骗资金1.4万元。彭某出售的银行卡内入账124万余元,其中收到杨某等4人受骗资金2.56万元。
祁东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超、汪某金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银行卡予以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