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李翔 见习记者 廖悠悠 通讯员 肖喜伟
2月10日,贺某身穿“衡阳群众”红色马甲,在衡南县三塘镇竹塘村村部做疫情防控人员信息登记工作。“除协助疫情防控工作外,村委还将安排他根据实际需要做一些防火、防汛、抗旱、清理垃圾等公益服务工作。”竹塘村村委主任左振华介绍。
时间回溯到2021年1月18日。正值寒冷之时,贺某来到家附近的荒田,打算用火烧的方式清理田间杂草。因风向突变,火苗跃过提前清理的隔离带,很快就引燃了山林。贺某提前安排的两名背喷雾器的村民根本无法控制火势,他随即向“119”报警。事后,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大队的鉴定表明:山林过火面积为2.62公顷,合39.3亩。衡南县检察院刑检部门检察官在对贺某失火案审查起诉时,认为其造成林业生态资源损失,可能侵犯社会公共利益,遂将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
同年12月15日,公益诉讼检察官收到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专家廖菊阳、黄滔出具的意见:“生态修复约需经费55626元。”面对高额的生态修复费用,贺某愁得吃不好,睡不香。他愿意为自己的失火行为承担责任,但因为经济困难,希望可以减免部分生态修复费。“他自幼家里苦,早早没读书回家种田帮父母抚养两个弟弟”“他勤劳肯干,为人老实 ”“他硬是把荒山开垦成了油茶林,欠了不少钱,还要几年才能挂果”。检察官来到村里调查,村民介绍贺某的情况,竹塘村村委也为贺某出具了书面证明。联席会议形成统一意见,检察官经请示衡阳市检察院同意后,提出贺某承担专家意见费6000元、生态修复费用现金赔偿3万元,以公益劳动1年代偿另外两万余元的公益诉讼请求。承办检察官介绍:“我们原本是打算让他义务做巡山护林员,但林业部门因贺某超过60周岁,不能购买意外保险,认定其不适宜作护林员。”2021年12月30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合议庭当庭宣判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谢谢检察机关体谅我的难处,我会积极完成村委安排的劳动任务,也希望为社会多做点好事”。告别时,贺某紧紧握住检察官的手连声道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