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潘云生)近日,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变造身份证件罪案件,判决被告人吴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7年,侯某在被告人吴某某家中居住时将其机动车驾驶证遗落在吴某某家中床上,吴某某发现后未将机动车驾驶证归还给侯某,并将侯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上更换为自己的照片。2019年至2020年,吴某某因违章被交警查获时,多次向交警出示了变造的侯某的驾驶证。
2021年5月2日,吴某某驾车行驶至沪昆高速湖南安江收费站出口处时,与一车辆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在民警要求吴某某出示证件时,其出示了其变造的侯某的驾驶证并自称是侯某,被民警当场识破其使用的机动车驾驶证系变造证件。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变造证件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已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被告人吴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调查评估意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证件均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法定证件,私自变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不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也侵犯了国家有关用于证明身份证件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妥善保存自己的身份证件,切勿贪小便宜,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