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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2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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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厅有“内鬼”专挑中老年人下手
两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刑

  本报讯(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曾程 张宏坤)近日,洪江市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被告人唐某、张某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分别处罚金人民币1.5万、1万元,并没收非法所得。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唐某、张某利用自己在洪江市安江镇某移动营业网点上班的工作便利,在客户来营业厅交费或办理相关业务时,选择中老年人和使用老年机的客户,在未告知注册APP名称及真实用途的情况下,将客户手机信息出售给李某、范某、王某等“拉新”群主。“拉新”群主收集唐某、张某提供的手机号码和实时验证码后,再将手机号和验证码出售给他人,用来注册微信、抖音、京东等网络账号。交易完成后,“拉新”群主按每条信息1元至2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个人微信账户将交易款支付给被告人唐某和张某,其中唐某非法获利共计11979.51元人民币,张某非法获利共计5793.3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两人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唐某、张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张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通过非法手段进行盗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个人或组织,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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