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古婧
近年来,岳阳市君山区检察院始终担负“守护好一江碧水”首倡地的检察使命,立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紧扣长江十年禁渔计划严格推行、《长江保护法》颁布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施行等时代契机,以法为盾,剑指非法采砂、电鱼、毒鸟、毁林者,严厉打击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人,多举措呵护被破坏的生态环境,逐渐打造出具有君山特色的绿色生态检察品牌。
宽严相济 惩治非法捕捞
君山东临长江、南濒洞庭,独特的地理位置造就了源远流长的渔民文化,也成为了非法捕捞现象频发的原因之一。在禁捕退捕、渔民上岸、长江十年禁渔大背景下,沿湖沿江渔民“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陈旧观念的根深蒂固导致不少人铤而走险非法捕捞。君山区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情节轻重,融法理情于办案全过程,把庭审现场变作法治课堂,邀请渔民参与旁听,深化“不能捕、不敢捕、不想捕”的思想自觉和行为自觉,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使小院作出了大作为、小案办出了大能量。
对采用电、毒、炸等“绝户”式捕鱼手段的非法捕捞行为人,即使捕捞数量再小,也一追到底。2019年,君山区检察院依法起诉在禁渔期、禁渔区电鱼的何某等两人,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长江流域水生态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对以渔为业、转产转业不适应的上岸渔民,综合考量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且家庭条件十分困难等因素,依法从轻处理。2020年,对犯罪情节轻微的非法捕捞行为人代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结案后代某主动充当义务护渔员,该案被省检察院作为典型案例刊发推介。彻底斩断为求渔获物鲜美而使用电击、丝网、地笼网等禁用工具的“捕捞-收购-运输-销售”非法捕捞黑色产业链。2021年,君山区检察院分别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20名犯罪行为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追究非法捕捞者生态损害直接责任,又追究贩卖者生态修复连带责任,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为“检察为民办实事”之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
刑民交叉 震慑非法毒鸟
2018年末,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采桑湖管理站监控显示,东洞庭湖小西湖区域漂浮着大量疑似野生鸟类死体,经鉴定,死鸟体内均含有含有毒药呋喃丹成分。
原来,被告人卢某父子因一时嘴贪想吃野味,遂驾驶趸船至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两门闸,在沿路湖水及浅滩上投放呋喃丹。卢父虽然知道该地为保护区并进行口头劝阻,但拧不过儿子,便与卢某一同投撒毒药。卢某父子的投撒行为直接导致52只野生鸟类死亡,其中雄性绿头鸭3只、罗纹鸭3只、绿翅鸭4只、斑嘴鸭12只、翘鼻麻鸭30只,均被列入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两人在禁猎区使用禁用方法狩猎,破坏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野生鸟类的生存环境,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2019年7月,君山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两人依法被判处刑罚,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2.6万元及生态损坏评估鉴定费用7000元。
严惩不贷 打击非法采砂
长江河道采砂历史悠久,但采砂、采矿带来的经济快速发展并不是健康、良性、可持续的发展模式,非法滥采江砂等不合理开发利用问题日益突出,在影响防洪安全的同时也严重破坏水文环境和国土资源,因此,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成为了实施长江保护的重点工作。
由于砂石市场需求旺盛、价格上涨,非法采砂违法成本相对较低,2015年至2017年,受巨额利润驱使,被告人汪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冒用许可船只身份,与王某、张某在长江岳阳段水域非法采砂、运砂、销售。两年时间内,3人共盗采江砂、砾石、卵石15.7万余吨,收受砂石款项316.5万余元,非法获利50.8万余元。君山区检察院充分结合环洞庭湖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优势,通过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2021年7月以非法采矿罪对被告人汪某、王某、张某提起公诉。据统计,2017年至今,君山区检察院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共提起公诉64件138人。
替代修复 恢复被损生态
近年来,君山区检察院始终秉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严重破坏环境资源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一案两诉”的办案模式,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又要求其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该院联合君山区法院、君山区林业局等相关单位,在岳阳率先建立生态修复公益林基地,要求犯罪行为人以补植复绿的方式进行生态替代修复。此外,鼓励市民参加义务护渔志愿活动、购买鱼苗增殖放流等。
君山区检察院以精准的依法打击力度和多元化的生态修复方式共同构筑了长江生态保护防线,在司法实践中打造出优质高效、亮点频频的绿色生态检察品牌,为君山区在岳阳市打造“一湖两岸”中充分发挥桥头堡作用不断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