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罗丽芳)12月27日,株洲市芦淞区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钟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黄某、徐某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获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钟某、黄某、徐某共同支付环境修复费用17395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今年1月5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电话联系钟某,相约由黄某先到被告人徐某家中等候,晚上一起狩猎。当晚20时,钟某带上从朋友处拿来后平时放在办公室等处的一支自制火药枪和弹药等狩猎工具,驾驶车辆在芦淞区燎原新村徐某家接上被告人黄某和徐某,3人一起到达株洲市渌口区淦田镇八斗村后,在山间田野采用热成像仪等方法寻找猎物。在此期间,徐某和黄某共开枪猎杀野兔4只、麂子1只。次日凌晨5时,3名被告人驾车返回株洲,在徐某家中被民警抓获。经鉴定,钟某所持自制火药枪和弹药,被认定为枪支、弹药,3名被告人禁猎期在禁猎区内捕杀的兔子和麂子为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野生动物。